1.
民國112年10月24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59地號位於承天路路邊長條形土地,其上多為雜木林,有一門牌承天路141號磚造建物部分占用」。459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所有人及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