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1034地號土地現種植花生,東北側有一座抽水機。本件拍賣土地上之作物、地上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私法人應提出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4.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相毗連之地有優先承買權。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