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現況部分坐落未保存登記建物2棟(門牌:頂秀祐53─1號)、部分空地、部分菜園。地上建物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3.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4.
本件係引用前案(111司執42217號)第4拍底價核定第一次拍賣底價。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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