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以新北市金山區磺溪頭18號 為基準點,113-1地號位於基準東方約360公尺處,113-4地號位於基準東南方約 300公尺處,現均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5.
本件拍賣113-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 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 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 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6.
本標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應就 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六、本標拍賣113-4地號土地為國家公園區第三種一般管制區土地,相關使用限 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7.
本標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