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前輪執行之拍賣公告記載土地為排水溝旁之道路,鑑價報告書所載為現況為道路、水溝。
5.
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6.
本件乙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而已,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 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 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 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8.
本件乙標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9.
本件乙標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 牧用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 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 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六、本件乙標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 意,如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 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12.
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6.
本件乙標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示,1022地號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 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 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