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標拍賣土地相連,土地現均由承租人江○○於其上種植鳳梨等作物,地上 作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債務人何佩玲陳報本標拍賣標的現均出租予第 三人江○○,租期至民國113年7月31日止。2.本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不 點交。
4.
本標拍賣土地均屬土地法第106條耕地,且本標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本標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權之次序如下:
5.
依土地 法第107條規定,承租人即第三人江○○;
6.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 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 又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本標拍賣標的全部合併承買。另債務人不得聲明 優先承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8號研 討結果及審查意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