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1年6月21日指界時發現876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1段198號建物(現址為八條壽司店)旁之空地;951地號土地為雜林地;945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2段6巷8號、10號、12號、14號、16號、22之1號建物、12號建物前方二間鐵皮屋全部占用,另有10之1號、20之1號、12之2號、12之1號建物部分占用;946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2段6巷1號、8之1號、2之2號、10之2號、5號、6號、7之1號、7之2號建物占用;94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2段6巷7號、8號建物占用;949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2段6巷24之1號建物及其右側無門牌號碼之建物占用;950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2段6巷9之5號建物占用;95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2段6巷3號、3之1號建物占用,前開建物之占有人及其占有使用權源均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954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標的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8.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7月12日新北工建字第1111284591號函表示,946地號土地屬69峽建字第443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惟查該照於規定開工期限內未有申報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