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法院 113治10692

高雄市湖內區文忠段197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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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6/1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7/10 週三 上午 09: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02
保證金:
20.4
總坪數:
134.4
坪單價:
0.8萬/坪
持分地坪:
134.4 坪
總現值:
38.6 萬
拍後增值:
-63.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繆先生
繆先生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地 址:高雄市楠梓區加仁路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高雄市 湖內區 文忠段 197地號,面積 2,354.8 m2,持分 1/6,90 萬
2.
高雄市 湖內區 文忠段 198地號,面積 310.1 m2,持分 1/6,12 萬
法院筆錄 (5)
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3月18日指界時陳稱本件二筆土地相連,其中197地號土 地部分有魚塭、部分為排水溝、部分為道路,198地號土地係為魚塭,債權人代 理人稱上開土地上之魚塭現均係共有人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又其上魚塭內之漁貨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 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 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 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 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 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
8.
若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 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土地增值 (2)
1.
高雄市 湖內區 文忠段 197地號
2,354.8 m2 × (1/6) × 870 元 - 90 萬元
= -55.9萬元
2.
高雄市 湖內區 文忠段 198地號
310.1 m2 × (1/6) × 870 元 - 12 萬元
= -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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