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1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按門鈴無人應門,執行人員會同警察、地政人員 經鎖匠開鎖後入內,地政人員表示此建物
3.
四樓均有增建,244-2地號坐落此建物及建物 前方之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經詢問債務人,債務人表示現無人居住,且鄰居亦表示該屋許 久未有人居住,亦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現場有聚富通運公司招牌,屋內尚有水 電、少許物品及電器。嗣本院113年現場履勘,執行人員會同警察、地政人員經鎖匠開鎖後 入內,現場無人居住,已斷水斷電,屋內有部分家電用品。地政人員稱無新增之增建。依前 案鑑價報告所載,整體屋況維護良好,整棟樓層為空置無人使用。
4.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使用現況,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 或應補納水電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
9.
增建部分即暫編956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據前案鑑價報告所附之彰化縣員林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地號屬員林都市計劃案,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劃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 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