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土地上為廢棄建物及雜樹林。前開地上物占用本件拍賣土地之面積及法律關係均不明,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查證。
2.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土地上如有建物、定著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如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則依標別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7.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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