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214-18地號土地有觀音壇宮廟坐落; 216-4地號土地為部分道路、部分有觀音壇宮廟坐落;216-
4.
216-12地號 土地均道路;216-21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為大仁一街23號之房屋之極小邊 角占用(詳細要鑑界才能確定),未臨路。
5.
又據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72697號鑑價報告所載,214-18地號土地現況為 有廟宇(觀音壇)坐落;216-4地號土地現況有廟宇(觀音壇)坐落,另 部分為道路(大仁一街);216-5地號及216-12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大 仁二街);216-21地號土地位於大仁二街33號後側,未臨路,現況為雜草 及部分廢棄建物。
6.
惟就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7.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 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 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 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8.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但是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且 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13.
216-2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 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 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 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4.
若其中一筆或數筆土地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剩餘之未行使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5.
本件部分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 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19.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上網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分展分署之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進行查詢。又該土地之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另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 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 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 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2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 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