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不動產經本院於113‧4‧23現場執行,債務人不在場,敲門無人應答,據債權人之代理人陳稱現由債務人之親屬即共有人居住使用。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建物、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需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