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12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稱:「查封之994建號 建物兩旁均為增建」,債權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測量查封。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自 住,無出租及出借,除有嚴重漏水外,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
3.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 死亡等情事,已如上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查封之建物及增建部分均有部分占用鄰地情形,其占用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 請投標人注意,風險自行承擔。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均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均不點交。
6.
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拍賣之暫編1170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 保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 再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 擔。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 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 由拒絕應買。又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共有人不盡相同,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可能造成 土地、房屋所有權人各異之情形,請投標人注意,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