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trial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 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4.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應於投標時提出戶 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證明確屬原住民無訛, 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 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 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