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地形略呈不規則,南側與鄰地有增建鋼架鐵皮造倉庫(大部分越界占用鄰 地,此部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賣之建物一樓後側有磚造鐵皮頂增建(疑有占用鄰地),第三 層有鐵架鐵皮增建,屋況老舊雜亂,一樓與後側增建處,地層有下陷現象,以鋼架支撐建築主 體,各樓層地板亦有龜裂情況,牆面亦有多處滲水壁癌,後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函稱建 物是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後債權人具狀稱建物前停滿廢棄車輛並將門口封死,無法進入, 且該屋因地震造成地基損壞,建物之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建物旁之一樓鐵皮造倉庫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 後不點交。
7.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酌前案鑑價報告及公告現值核定。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 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 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建物,其中建物後側及三樓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增建部分 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是占用第三人土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 之風險。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 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11.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