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398地號土地目前為空地,399地號部分為空地,部分為數棟 建物座落,402地號部分為道路,部分為建物座落,建物所有權及占用權源 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859地號現種植農作物,與鄰地混合使用中,土 地上之農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 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 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4.
402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 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 不點交;另據債務人陳報,拍賣之859土地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出 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其所述屬實,拍定後859地號土地得 依現況點交。
5.
因399與859地號土地設有共同擔保之抵押權,為避免拍賣無實益,故合併 拍賣。
10.
拍賣標的859地號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六、拍賣之859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 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 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 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 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12.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並優於共有人。
13.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14.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 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 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 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1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