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89年10月12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 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田地已翻土,其上無稻作。嗣本院於113 年3月22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未在場,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部分道 路、部分菜園,其餘為雜草地。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土地範圍及現況,本院 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3.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8.
優先承買權: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標土地為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限 制,並應當場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