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40萬元之抵押權予新北市汐止區農 會,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警員到場執行。 債務人不在場,現場由債務人之女兒開門入內,其在場略稱「該屋現由債務人與其居住使用 中,有水有電,無停車位」等語。據在場地政人員在場略稱,本件建物之第
5.
據民國113年5月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土地屬第三種住宅區,勘估建物與復興路212巷約 有一樓高之高低落差,僅機車及步行可以抵達,汽車無法通行。建物內有重新裝潢之痕跡, 然屋內及樓梯間均堆滿大量雜物。一樓北側增建為廚房及浴室,一樓南側增建為客廳之一部 分,二樓北側及南側增建為房間一部份,3樓則全部為增建(磚造鐵皮屋頂搭建),無隔間並 堆放雜物,屋齡約為52.1年」等語。
6.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 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 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 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7.
系爭建物第231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2439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 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六)拍定後,僅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