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現場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127地號土地其上有106-1號 建物(門牌:基隆市七堵區大華三路106-1號)所占用。另本件拍賣之標的 僅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據 地政人員稱本件執行標的之真實占用情形仍應以實際測量為準,拍定後建 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 意。
2.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3.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故原拍定 人有無法在短時間內經本院通知繳清尾款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 能性存在,是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原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5.
127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