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承租人振琩股份有限公司佔有使用(於113年3月1內訂立租賃契約、租期 自113年3月1日起至123年3月1日止、租金:承租人於該承租標的上從事混凝土砂石業每月 盈餘百分之8為租金),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815地號另有建設混凝土之廠房設備(承租人振琩股份有限公司稱此部分廠 房、設備為其所建,非屬債務人所有),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屬恆春都市計畫之乙種工業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 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 人參考,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8.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 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標的33建號建物,其中部分建物係增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於拍定後無法逕 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 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9.
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 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