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現況為空地,有無使用或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標別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亦有優先承買權,且若共有人及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則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承租人有最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雖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仍得主張優先承買。六、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