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於112年11月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王小姐在場陳稱伊係向債務人之 姐陳小姐承租本件建物,租期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每月租金16,000元, 已於111年11月底另立新的租賃契約,本件建物無增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建 物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 是否優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 為共有人時,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 金無息退還。
7.
本件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 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trial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 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 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