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858地號土地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631地號土地上有平房、三層樓建物(未見門牌)坐落;839地號土地為雜木林、坡地,無路可達;
5.
848─4地號土地為雜草地;858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林。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631地號土地現況有數棟未登記建物坐落;839地號土地現況為雜木林,未臨路;
6.
848─4地號土地現況為雜草雜木;858地號土地現況為果園,作農業使用,標的附近有彰化縣芬園鄉第三公墓。
7.
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2.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3‧土地上之作物耕作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70條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631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13.
858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