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112年9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 稱,本件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147號建物(普陀山寺) 西北方約18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無路可達。另債務人簡榮生於112年9月20 日具狀表示,本件土地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樹林區備內街161號之未辦保存登 記建物坐落其上。前開建物占有使用本件8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應買人應 自行注意查明。前開建物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前開建物若係租地建屋,或符合民法物權 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3項之情形,承租人或建物所有權人對本件土地有優先 承買權。本件土地拍定後除前開建物占有使用之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 依現況點交。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 款所稱之耕地,請應買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 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 明文件,且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之 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應買人並應注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等相關法令之限制。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 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