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3年2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該建物現由這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一樓地板及 二樓牆壁龜裂,一至二樓樓梯間有壁癌。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六、本件標的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主張優 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 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餘標的,請投標人及共有人 注意。
8.
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等情形。
11.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