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為「桃園區民有三街610號」房 屋座落之部分基地,其他部分為空地。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 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 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7.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已達足以遮風避雨之程度,如符合租地建屋之要件,其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如經 建物所有權人提出合法證明文件並主張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承買之效力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