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2正143625

臺南市安定區管寮段269-3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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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6/1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7/23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46
保證金:
29.2
總坪數:
76.8
坪單價:
1.9萬/坪
持分地坪:
76.8 坪
總現值:
81.2 萬
拍後增值:
-64.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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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4)
1.
臺南市 安定區 管寮段 269-3地號,面積 429 m2,持分 2/8,61.7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安定區 管寮段 269-4地號,面積 115 m2,持分 2/8,16.5 萬
(特定農業區 水利用地)
3.
臺南市 安定區 管寮段 269-6地號,面積 380 m2,持分 2/8,54.7 萬
(特定農業區 交通用地)
4.
臺南市 安定區 管寮段 269-7地號,面積 91 m2,持分 2/8,13.1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2)
2.
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69-
3.
269-
4.
269-
5.
269-7地號 土地相連,均未臨路為袋地,土地上雜草雜樹叢立;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經現 場勘查4筆土地均未直接臨路,現況為雜樹林,據前拍紀錄,標的269-
6.
269-7 地號土地上有墳墓坐落,惟現場勘查時因雜樹遍布致行走不易,故未直接通達 標的,實際情形仍以現況為準。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 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 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受。
11.
269-
12.
269-7地號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 地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 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269-
13.
269-7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 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 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 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4)
1.
臺南市 安定區 管寮段 269-3地號
429 m2 × (2/8) × 3,200 元 - 61.7 萬元
= -27.4萬元
2.
臺南市 安定區 管寮段 269-4地號
115 m2 × (2/8) × 3,200 元 - 16.5 萬元
= -7.3萬元
3.
臺南市 安定區 管寮段 269-6地號
380 m2 × (2/8) × 3,200 元 - 54.7 萬元
= -24.3萬元
4.
臺南市 安定區 管寮段 269-7地號
91 m2 × (2/8) × 3,200 元 - 13.1 萬元
= -5.8萬元
鄰近待拍
2024/7/3
1拍 不點交
42 坪 / 9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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