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69-
5.
269-7地號 土地相連,均未臨路為袋地,土地上雜草雜樹叢立;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經現 場勘查4筆土地均未直接臨路,現況為雜樹林,據前拍紀錄,標的269-
6.
269-7 地號土地上有墳墓坐落,惟現場勘查時因雜樹遍布致行走不易,故未直接通達 標的,實際情形仍以現況為準。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 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 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受。
12.
269-7地號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 地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 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269-
13.
269-7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 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 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 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