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案現trial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36地號為空地,545地號上有一廢 棄無人居住之三合院,其門牌號碼為臺南市新化區??拔林420號;另據鑑價報告 記載,
3.
536地號土地相連,臨約三米寬柏油農路,545地號現況有廢棄平房 建物、簡陋植物棚架,536地號現況為竹林。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 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 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
8.
545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 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536地號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 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 絕購買或承受。
9.
536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 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 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 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 不許嗣後補正)。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