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799地號上各自有數十棟建 物坐落;另據前案拍賣公告記載,4806地號土地幅員廣大,其上有一廟宇,並 有數棟建物占用、部分空地,4799地號土地上亦有數棟建物占用。又據不動產 登記謄本記載,
4.
4799地號土地上分別有已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即 同段
5.
226建號坐落。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 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97756號)第三次拍賣底價。
10.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 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受。
11.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2.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