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112年10月30日查封期日,地政人員稱1176地號土地上有一門牌號碼為溪口一街3號之 建物占用,房屋後方另有一鐵皮車庫,上開建物非債務人所有,與車庫均非本件執行標的, 其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7.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 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