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112年10月30日查封期日,地政人員稱212地號土地上有一門牌號碼為康寧路1段255巷 78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位於溪口四街17之2號之建物旁)占用,部分為空地,上開建物非本件 執行標的,其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六、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9.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