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金拍 113板金職九229

新北市鶯歌區昌福段24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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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6/2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7/10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0.8
保證金:
7
總坪數:
6.7
坪單價:
4.6萬/坪
持分地坪:
6.7 坪
總現值:
63.2 萬
拍後增值:
32.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行水區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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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新北市 鶯歌區 昌福段 241地號,面積 19 m2,持分 1/36,0.6 萬
(行水區 )
2.
新北市 鶯歌區 昌福段 242地號,面積 767.7 m2,持分 1/36,30 萬
(行水區 )
3.
新北市 鶯歌區 昌福段 243地號,面積 5.1 m2,持分 1/36,0.2 萬
(行水區 )
法院筆錄 (7)
2.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3.
24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鶯歌區永明街77號旁光明橋下,雜林地,上有廢棄鐵皮屋、種菜及養鵝。另路人稱往內走還有1個鐵皮屋堆肥用,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屬鶯歌都市計畫範圍,
5.
24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部分河川區部分綠地用地」,24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6.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7.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法院陳報)。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土地增值 (3)
1.
新北市 鶯歌區 昌福段 241地號
19 m2 × (1/36) × 9,814 元 - 0.6 萬元
= -0.1萬元
2.
新北市 鶯歌區 昌福段 242地號
767.7 m2 × (1/36) × 29,351 元 - 30 萬元
= 32.6萬元
3.
新北市 鶯歌區 昌福段 243地號
5.1 m2 × (1/36) × 6,300 元 - 0.2 萬元
= -0.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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