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兄在場表示現由其自住並 另出租予其他兩人使用,有停車位,位於地下一樓,車位編號為18,管理費1450元/月,並 未積欠管理費;又稱建物無漏水、海砂屋、輻射屋,亦無火災、地震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 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地、建物共 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 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 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