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房屋現為債務人自住,拍定後依照現況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屬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
7.
之第二種住宅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 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 何。
8.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 「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 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標的其中暫編826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 人注意。
10.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 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 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