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土地相鄰,其上雜草叢生,編號3土地部份有香蕉等作物,餘為空地、雜草叢生,未臨路,據債權人稱上開地上物均為共有人所有,上開地 上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六、拍賣編號
9.
2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 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 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 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 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10.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 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12.
2土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 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 開次序通知。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 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3.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考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44313號案件特別拍賣價格核定 底價。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 明,審慎投標。
15.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 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16.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 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7.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1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