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3廉67953

臺南市新化區唪口段1067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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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6/2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7/23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70
保證金:
54
總坪數:
125.8
坪單價:
2.1萬/坪
持分地坪:
125.8 坪
總現值:
326.3 萬
拍後增值:
56.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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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新化區 唪口段 1067地號,面積 325 m2,持分 1/3,50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新化區 唪口段 1068地號,面積 690 m2,持分 1/3,100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新化區 唪口段 1833-1地號,面積 233 m2,持分 1/3,120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14)
2.
查封時,編號
3.
2土地相鄰,其上雜草叢生,編號3土地部份有香蕉等作物,餘為空地、雜草叢生,未臨路,據債權人稱上開地上物均為共有人所有,上開地 上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六、拍賣編號
9.
2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 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 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 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 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 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10.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 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11.
拍賣編號
12.
2土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 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 開次序通知。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 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3.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考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44313號案件特別拍賣價格核定 底價。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 明,審慎投標。
15.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 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16.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 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7.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
1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新化區 唪口段 1067地號
325 m2 × (1/3) × 5,100 元 - 50 萬元
= 5.2萬元
2.
臺南市 新化區 唪口段 1068地號
690 m2 × (1/3) × 5,100 元 - 100 萬元
= 17.3萬元
3.
臺南市 新化區 唪口段 1833-1地號
233 m2 × (1/3) × 19,800 元 - 120 萬元
= 33.8萬元
鄰近待拍
2024/7/9
3拍 不點交
1,352.8 坪 / 1,083.8 萬
2024/7/10
3拍 不點交
4.2 坪 / 9.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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