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40地號為5及580建號坐落之基地,41地號為空地,16地號部分空地、部分有第三人建物坐落。又第三人建物非在拍賣之列,且16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除16地號不點交外,其餘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 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6.
40及41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住宅區,16地號為道路用地(公設保留地)。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 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580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