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號土地上有編號1號建物及其他建物坐落,編號1號建 物無人居住使用;嗣據債權人具狀陳稱,編號1號土地為雜草地,編號
4.
3號土地上有編號1號建物及後方鐵皮屋及磚造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編號1號建物以外 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 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9.
編號1號建物以外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編號1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 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 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10.
編號1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 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 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11.
編號1號建物部分坐落基地係第三人所有,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 購買權;且坐落權源不明,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與本院權限無涉。
12.
編號1號建物部分係增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trial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 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