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0年8月4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位於鳳山區中山東路41 巷口進入之道路,目前作為道路使用,但無法確認是否為巷道,需向工務局確 認;又本院於113年3月20日執行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位於中山東路4 3之1右邊空地,上有放置貨櫃一台,並據債權人稱目前出租不明第三人;又據 債權人於113年3月28日具狀陳報本件標的上有放置一個20尺貨櫃及多個三角錐 和地墊,有車輛停放,經詢鄰居陳稱由債務人父親出租給他人當倉庫及停車格 使用,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另據鑑價報告稱本件標的使用現況為空地上有放置 貨櫃;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地上權不塗銷。
7.
本件土地於105年10月25日由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普通地上權,設定目的供建築使用,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拍定後隨同移轉,請投標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