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72地號土地上有一建物 (依高雄地籍圖資服務網所示為中正路1000巷375弄35號),建物後為菜園。
7.
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8.
農舍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 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10月 27日農企字第 0930150054 號函釋, 農舍與農業用地已分屬不同所有權人 者,農舍於拍賣或移轉時,農舍坐落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宜有依同樣條件 優先購買之權,以符合土地法第一○四條及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 之立法意旨與政策目的。)
9.
土地上菜園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時,有優先 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 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 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1.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 之規定,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之次序依序為: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 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4.共有土地未現耕之 他共有人。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後順序 之優先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為
12.
2或3順位聲明優先承買者,應提 出現耕之證明。
13.
據土地謄本所載,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能辦理分割,且已提供 興建農舍,請投標人注意。
1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