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標的352地號及352─2地號為門牌號碼大同南路19巷3號建物之坐落基地,該門牌號碼為四層樓之公寓建築,地號352─1地號為前開門牌號碼前方道路至路中約一半之道路用地。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位置、範圍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除買受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4.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另如有前開情形,則應於拍定前向法院陳報。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如共有人應買,應即提出共有人之證明,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本身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應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份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復:拍賣標的352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商業區、352─2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352─1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8.
352─2地號為分割增加地號,是行使優先承買權人需一併承買。
9.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撒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六、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撒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