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31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大學街21巷13號建物北方約27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1300地號土地係位於上開13號建物北方約23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1331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忠路116巷15號建物北方約25公尺處,現為雜木林,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1333地號土地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安忠路98號至116號之建物坐落,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4.
1300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點規定所稱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未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不得承受本件
7.
1331地號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1333地號土地則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9.
1333地號土地係84使字第416號使用執照(81建字第142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10.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如上所載,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佈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其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14.
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