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現場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鎖匠及轄區員警至現場。 系封房屋內有傢俱,擺放整潔,有水有電,客廳牆壁有壁癌,目視無漏水之情形,天花板有 包覆。另地政人員稱系封房屋陽台有部分外推,廚房有部分增建。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 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1470建號增建部分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5.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未包含於該會輻射偵測紀錄中;基隆市政府函覆該府目 前未列管高氯離子建築物(即海砂屋)或地震受創建築物;基隆市消防局函覆,查無發生火災 受創紀錄;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函覆,經該分局派員按址前往訪查,該址現住人王沛雅稱 該址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