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3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1722地號為雜草、數棟房屋、土地公廟、鐵皮屋、道路;1738地號為數 棟房屋;1743地號為數棟房屋、道路;1747地號為數棟房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 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8.
本件拍賣之1743地號土地設有地上權,該等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請投標人注意。
10.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 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1.
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
12.
如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 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3.
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 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4.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 下:1.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2.共有人。如其中 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 權。
15.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 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 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6.
如就優先承買 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 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