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伍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查封時地政指界95─1地號土地現為大明路29巷8號前巷道用地,部分土地為64年第1220號建照執照法定騎樓,土地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使用權源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建物所有權人如主張有優先承買權,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法院陳報,並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法院陳報,逾期即依拍定人申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依標別次序開標,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具狀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足額停拍,縱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