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現場查封時,經詢問現住人即債務人之兄,標的房屋由其及其父居住,無附車位。 地下停車位係社區共用,住戶無固定車位。現住人稱廁所廚房有微漏水。
2.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3.
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兼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 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 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 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 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 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
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 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 完全真實,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 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 由聲明異議,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 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