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114年6月24日執行筆錄之記載,債務人在場稱1樓建物由其占有使用、二樓部分有 房間已出租,
2.
A1套房由第三人朱家承承租,租金8000元,租期114年3月20日起至115 年3月19日止,押租金16000元。
3.
A2套房由第三人李澤凱承租,租金每月9000元。租期 113年4月5日起至114年4月4日止,押租金18000元。
4.
A6套房由第三人陳俊仁承租,租 金每月1萬元,租期114年4月15日起至115年4月14日止,押租金2萬元。
5.
A7套房由第三 人曾君豪承租,租期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1日止。在地下室有一平面停車位,但 沒有產權文件。本件建物1樓至2樓內部樓梯通道已封閉,無法使用,必需經由公共梯間 或電梯始能上下
6.
二樓。除一樓建物後方有牆壁油漆脫落之情形外,屋況良好。本件 建物前有漏水情形,現已修復,無地震受創,亦非凶宅。
8.
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稱尚有一平面停車位,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編號3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