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據本院114年6月24日執行筆錄之記載,債務人在場稱1樓建物由其占有使用、二樓部分有房間已 出租,
6.
A1套房由第三人朱家承承租,租金8000元,租期114年3月20日起至115年3月19日止, 押租金16000元。
7.
A2套房由第三人李澤凱承租,租金每月9000元。租期113年4月5日起至114 年4月4日止,押租金18000元。
8.
A6套房由第三人陳俊仁承租,租金每月1萬元,租期114年4月 15日起至115年4月14日止,押租金2萬元。
9.
A7套房由第三人曾君豪承租,租期113年12月1日 起至114年11月31日止。在地下室有一平面停車位,但沒有產權文件。本件建物1樓至2樓內部樓 梯通道已封閉,無法使用,必需經由公共梯間或電梯始能上下
10.
二樓。除一樓建物後方有牆 壁油漆脫落之情形外,屋況良好。本件建物前有漏水情形,現已修復,無地震受創,亦非凶 宅。
15.
A7 等房間朱家丞、李澤凱、陳俊仁、曾家豪等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11 4年12月1日以雄院國114司執地字第58657號執行命令予以排除,拍定後仍點交。請投標人注 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稱尚有一平面停車位,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6.
編號3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1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