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576地號土地為 暫編1390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依債務人之妻在場稱:暫編1390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使 用,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如債務人之妻所述屬實,拍定後暫編139 0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惟因屋內動產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故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 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4.
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 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