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土地現供農用種植稻米,另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由債務人使用 中,如代理人所述屬實,拍定後得點交。
6.
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 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 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提出租約、現耕證明等證據。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 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 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 人,即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