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1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稱本件拍賣建物由債務人自住,現場察看 有增建頂樓鐵皮屋;據地政人員稱本件拍賣
3.
446-12地號土地為社區道路;嗣本院於114年2 月25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分(即暫編1240建號)時,經入內查看此拍賣建物與門牌號碼「建
8.
增建部分即暫編1240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 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9.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