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692地號土地為445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445建號建 物按門鈴後無人回應,債權人代理人稱只知債務人之母親曾居住在此,債務人有無居住不明。嗣經本院函警協助 調查445建號建物使用情形,依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經445建號建物之鄰居表示債務人已搬離,該屋目前無人居 住,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如上開鄰居所述屬實,拍定後445建號建物按現況點交,惟 若因上開鄰居所述有誤、或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 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7.
拍買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 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 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 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 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審 慎查證。
8.
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 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9.
445建號建物係屬集合式住宅,關於其坐落之基地即債務人所有10000分之322部分,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86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此際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